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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3)
www.110.com 2010-07-30 17:43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意味着把以旧换新分解为销售新货物和回收旧货物两个交易行为,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规定一致。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回收旧货物可以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也就是增加了成本,实际上等于缩小了税基;而在计算增值税时则因为消费者不可能给商家开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际计税依据有异。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无论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

  销售折让或退回,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同,都可以从收入中扣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不能也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相一致。但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扣除财务费用而减少,缩小了税基。

  三、提供劳务的营业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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