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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www.110.com 2010-07-30 17:41

  (一)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深度释解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企业应对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看来,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是非常明显的,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亦即是说“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在今年内还是继续维持的。同时,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职工培训费用的全额扣除、购买软件折旧摊销年限的减少等,均为企业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选择。

  因此新办的软件类企业应当尽可能的进行“软件企业”资质认定,以期获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且如果软件企业商的产品能够获得“软件产品”的资质认定,还能获得极大的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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