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软件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转。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进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计入企业应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生产企业均需经过认定方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年审制度。年度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核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 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
(2)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
(3)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 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 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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