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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和办理程序(4)
www.110.com 2010-07-30 17:41

  对上述两种情况,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审核、批准后,再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中抵缴。如果在以后的一年内未发生应缴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可向负责征收营业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收入额,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划分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征营业税的收入额。如果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此外,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和随同销售或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一并提供的软件,对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分为两种情况不征收营业税:

  一是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是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划分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征营业税的收入额。如果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四、实施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和加速折旧、广告费列支、摊销等项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分内外资,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和资产加速折旧、广告费列支、摊销等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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