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因为受贿而犯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法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这理解为由于法律规定而例外不并罚的情况。
[习题及分析]
1.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1997')
A.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权限;B.不正确地行使职权;
C.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
D.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权限或者不正确地行使职权。
解答:C.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滥用职权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表现为超越职权、不正确行使职权;玩忽职守通常是不作为的,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因此C选项正确。
2.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2')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答:A、B、C.一种特殊情况的罪与非罪的认定。遇到涉及“不构成犯罪”的问题,采取的方法是逐个审查。A项滥用职权罪、B项玩忽职守罪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作为构成要件。如果认定使5人遭到无辜关押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可以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认为后果不甚严重,可认为成立A、B两选项之罪缺乏结果要件,只能认为D选项不构成犯罪没错。定C项非法拘禁罪似乎牵强。
本题的难点不在于定性而在于定量,也就是在于认定“使五人遭到无辜关押”是否具备滥用职权罪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的后果。这样的一个“程度”或“量”的判断问题,连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也感到棘手,通常依赖司法解释这一类的具体操作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人民检察机关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实际也是“最低标准”或“起点标准”。对照这一标准(司法人员往往是这样操作的),“使5人遭到无辜关押”的严重性似乎没有达到立案程度。因为在侵犯人权的场合,“致5人以上轻伤”,才够立案标准。本案陈某“使5人遭到无辜关押”似乎还差一点。而“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样的弹性结果,本案也没有提及,只能视为没有这种情形。据此,判断陈某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结果没有达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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