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款征收 > 税务稽查程序 >
税务稽查控制程序
www.110.com 2010-07-30 15:51

  1 目的

  建立、健全对税务稽查的控制,确保税务稽查运作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

  3 职责和权限

  3.1稽查局(分管负责人)负责综合股受理的举报案件的审批;负责对综合股上报案源计划、稽查案件的审批;负责延期结案、撤案案件的审批;负责对各类上报情况的审批。

  3.2综合股负责本单位选案管理;举报管理;其他转办、交办案件管理;有奖发票当场处理案件管理;协查案件管理;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管理;区局重大税务案件的初审;负责稽查制度落实、工作总结、业务培训、报表编制、整顿规范、案件复查、协查、稽查业务管理、监督及考核。

  3.3检查股负责拟定稽查具体方案、组织实施稽查,负责稽查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查补税款的催缴工作。

  4 工作程序

  4.1案源管理

  4.1.1综合股根据稽查工作重点和目标,确定待稽查对象;

  4.1.2综合股对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和由举报、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取得的案件,要及时做好案源记录作为待查对象,经区局分管领导同意,稽查局长签发后予以转入实施阶段;

  4.1.3对不属本局管辖的稽查案源,在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制《转办单》并将案件有关资料转给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

  4.1.4综合股确定稽查对象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稽查力量、业务能力等情况拟定并分配稽查任务,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下达检查股实施;

  4.1.5对选案的稽查对象,一般情况应当提前10天进行查前预告,通知其自查有关涉税事项,稽查对象有自查税款的向稽查局综合股申报开票;

  4.1.6在完成案源登记后,应登录《税务稽查质量台帐》,《税务稽查质量台帐》登记应以案件来源和检查类型确定稽查案件类型。以此来完整反映稽查案件的性质、类型和监督税务稽查的实施情况并以此作为考核稽查完成情况的依据;

  4.1.7案源确认后,综合股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的案源名单移送税政征管科,以停办注销、申报等相关税务事宜;

  4.2稽查实施

  4.2.1检查股在接到本局下达的《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分配检查任务,对举报案件及认为需要的案件,检查股长必须拟定《税务稽查提纲》确定相应的检查重点和目标、检查方法和要求、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

  4.2.2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稽查的提示和要求,对被查对象进行全面规范的检查,可以采用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和逆查法等检查方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