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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控制程序(2)
www.110.com 2010-07-30 15:51

  4.2.3实施税务检查时应认真使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使《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能反映稽查全过程,应根据不同科目或稽查项目分类编制,并逐笔如实记录;所列资料应详实可靠、准确、表达清楚、表面整洁,并签注检查人和复核人姓名(不得代签)、日期;

  4.2.4采取调帐检查方式的,稽查人员在调取帐薄及有关资料(不包括本年度)时应填写《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报区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查对象,并于签发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稽查人员通知当事人将其帐薄凭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与税务人员交接,交接时应填写《调取帐薄资料清单》,并应在30天内完整退还,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到三个月,同时填写《调取帐薄资料清单》。遇特殊情况,经无锡市市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帐薄资料清单》由稽查人员填写,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被查对象和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4.2.5在限期内完成检查任务的,检查人员按规定在期限内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经检查股长审阅同意后,填写《移送审理案卷交接单》后送综合股签收;

  4.2.6对无法在限期内完成的检查任务,检查人员必须在限期前填写《延期实施检查审批表》经检查股长签注意见后报稽查局长审批(审批表必须写明未及时完成检查的原因),报一份综合股留存;

  4.2.7经审理部门初审,需要补充稽查的案件,检查人员在接到《审理返回补充稽查通知书》后对所列内容限时实施补充稽查,补充后及时向审理部门提交补充稽查报告;

  4.2.8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告知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在接到审理环节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罚对象并做好听证的指控和举证准备(重大案件须经稽查局长审批)

  4.3稽查审理

  4.3.1审理人员对检查股报送的案卷资料进行清点后签收,并认真审阅检查股送审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后, 制作《案件审理记录表》完整反映审理过程;

  4.3.2审理中发现检查不彻底,主要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不充分,资料不全,程序不合法等情况,填制《审理返回补充稽查通知书》,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并限期返回。对发现案情复杂,案件明显未查结或明显疑点未查或受稽查人员业务素质影响,不能达到稽查目的的,可以建议稽查局长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稽查;

  4.3.3权限属稽查局集体审议的案件,提交稽查局集体审议, 达大要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 审议后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一般案件必须在接到税务稽查案卷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个别案情复杂的大要案需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理期限,必须在到期前1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延期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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