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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应用
www.110.com 2010-07-30 15:56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合法权力。随着涉税违法分子反稽查意识的增强和反稽查手段的提高,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压力和困难也越来越大,税收保全措施已成为税务机关查办案件、保证国家税款入库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税务稽查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简言之,就是税务机关为避免税收流失,保证税款安全入库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款共有三个——第37条、第38条和第55条,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5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是检查工作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要素

  第一,适用对象。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已经取得税务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强调的是,对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实施环节。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检查环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稽查环节。

  第三,适用条件。税收保全措施在稽查环节的实施,必须是针对以前纳税期纳税义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第四,标的范围。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时,标的范围应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但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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