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协定缔约方还比较少。全球有 200 多个国家, 目前签署的综合性税收协定, 不及全世界国家数的一半、已生效的才三分之一, 这将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范围。
2、现有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如前所述,由于经历了上世纪后期以来的世界性的减税浪潮, 不少国家的所得税率低于我国, 如: 德国是 25%, 澳大利亚是 28%, 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 30%, 美国实行 15%、18%、25%、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前三档都比我国低, 最高边际税率才与我国相同, 而我国是 33%, 所以对外投资所得一般都要补征所得税, 这与对内投资所得征税并无二异, 没有体现对 “走出去”这一战略决策的税收倾斜。
3、税收抵免和亏损结转弥补政策限制过多。目前我国的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政策从理论上讲是比较公平的, 同时规定境外投资的成本费用应按照国内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调整。但是这从实际操作上看, 如果一个企业在多个国家投资, 就需要应对巨大的财务调整的工作量, 另外相关具体规定也不够明确, 这也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目前税法没有明确对间接抵免作出规定, 到底占有多少股权比例才能享受间接抵免 ( 仅有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协定规定为10%), 实践中容易产生混乱。随着我国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投资方式日益多样化, 这个问题日益突出。税收法规只规定企业的亏损只能向后结转弥补 5年, 不能向前结转弥补, 这对于亏损企业说是不公平的。这些内容没有进一步明确规范, 进一步放宽, 将不利于企业跨国经营的财务管理和降低经营风险, 也不利于税收管理。
4、缺乏延期缴税条款。原因是会计年度各国不同, 如日本、美国等国是从四月一日到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 新加坡则由纳税人自选, 可以是公历制, 也可以是四月一日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 还可以是纳税人认为其他适合的会计核算年度。若按我国的公历制, 难以衔接。
5、对特定的项目没有给予税收优惠倾斜。我国目前对特定项目和产业的对外投资税收优惠还几乎是空白, 体现不出产业发展导向, 也不利于促进国内产业升级。
6、在相关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和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还有所欠缺。目前, 我国在相关促进对外投资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方面还比较滞后, 许多方面还是空白, 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加以完善, 政府在这些方面还应该给予进一步的鼓励和支持。
三、完善我国鼓励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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