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德,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系云南福利企业(集团)昆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克勤,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铁锋,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味精厂。住所地:昆明市螺丝湾274号。�
法定代表人马若珍,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万立,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倩,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春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恽岭,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胡明德因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24日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胡明德及委托代理人王克勤、李铁锋,被上诉人昆明市味精厂的法定代表人马若珍及委托代理人万立、张倩,被上诉人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拆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峰、恽岭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昆明市味精厂系本案争议商场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1999年10月15日,昆明市味精厂与昆明金湾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昆明市味精厂将其现有大部份空地(含临街建筑物),总计占地面积为17408平方米(26.1亩)的使用权租赁给金湾公司用于开发商贸中心,租赁期为27年。之后,金湾公司在该地上开办了昆明市南坝金湾综合批发市场,故昆明市味精厂与金湾公司形成房地产租赁关系。�
2002年6月5日,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嵩执字第41号裁定,以马贤平代被执行人金湾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嵩明金诚装饰公司支付债务款32万元为由,裁定将被执行人金湾公司主大楼综合商场二楼2000平方米27年的经营权、使用权由马贤平依法享有。2003年12月30日,胡明德与马贤平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马贤平以160万元将其享有27年经营权、使用权的该市场二楼2000平方米商场一次性转让给胡明德,如因政府扩路拆迁此房屋的补偿费由胡明德受偿。胡明德自马贤平处受让了该2000平方米商场的使用权,成为该2000平方米商场的承租人,与昆明市味精厂在事实上形成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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