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非必需品合同与必需品合同在处理上则有不同,当当事人签订了非必需品或服务的合同的情况下而处于醉酒或精神缺陷状态时,这种状态使当事人不可能知道或者理解自己的行为,当他酒醒后或精神正常时知道合同的内容后则可能使合同无效(如果他有证据证明自己处于这种状态且对方知道)。
上述当事人在恢复正常并知道自己的行为后,应立即拒绝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未被立即拒绝,所购买的物品也未返还,当事人就失去了摆脱义务的机会。同样,在正常状态下,任何暗示接受合同的行为都会使合同有效。[15]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对醉酒问题的民事法律立场已开始发生变化,结合我国因醉酒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不断涌现,笔者希望此拙文能唤起更多的民法学者关注醉酒的问题。
「注释」
作者简介:何恬,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1]马长锁、方明昭等:《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附33例分析)》,//www.angelaw.com./medlaw/psychl14.htm
[2]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
[3]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88至89页。
[4]姜佐宁主编:《现代精神病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2版,第585页。
[5]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有除外性规定,如非自愿的醉酒可宽大处理。
[6] Ewan Mckendrick: Contract Law,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348页。
[7]刘洋、徐炜:《对植物人和脑萎缩者能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26日。
[8]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页。
[9]参见:卡纳里斯(canaris)文,载《法学家报》1987年,第993页。
[10]邰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第415页。
[11]李霞:《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载《民商法学》2003年第12期,第100~102页。
[12]参见(美)杰西?杜克米尼尔,斯担利?M?约翰松:《信托遗产》,2003年7月第1版,第164至165页。
[13]崔广平:《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比较研究》,《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122~123页。
[14]同前注。
[15]刘文艺、杨士虎:《加拿大民商法》,民族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第58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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