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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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出具省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全额就地缴入国库。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以及其他批
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拒绝、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J0〗ぁ糎J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村民住宅时,应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地进行安
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及具体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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