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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2)
www.110.com 2010-09-03 13:12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申请的日期。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答辩,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裁决。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被拆迁人在限期搬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成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第十条  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成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派人协助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过程和拆迁的财物,拆迁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笔录由拆迁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员及其他参加拆迁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实施。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临时过渡期间,公安、房管、教育、邮政、电信、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及时办理和安排户口迁移、房产发证、子女转学转托、信>投递、电话移机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二条  《办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记载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以实际丈量并经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占用拆迁范围内的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摊位的,不予拆迁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凭拆迁协议、建房批准材料和其他有效证明向土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十五条  《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包括卧室、客厅、阁楼、阳台和房间内厕所、厨房、走道、楼梯等。
    第十六条  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拆迁人可以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为被拆迁人提供砖混>等住房作为调产安置用房,或为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购房资金。
    第十七条  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人均过渡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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