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依照《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拆迁安置小区交付业主使用前,物业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经费从项目建设费用中列支。住房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小区物业管理方式。
(六)安置房屋的销售
安置房屋销售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旧区成片改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而被拆迁的农民或居民。购房款可从被拆迁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抵扣。安置房的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市拆迁安置小区住房的有关销售管理规定执行,拆迁安置对象需市政府统一调剂安置住房的,由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从全市拆迁安置小区住房中解决。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期首批5个拆迁安置小区工作步骤
1.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青秀区1个、兴宁区1个、西乡塘区1个、江南区1个、青秀山风景区1个等5个拆迁安置小区用地选址的报批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2.2007年11月底以前完成各拆迁安置小区涉及的安置拆迁量和住宅户型需求的调查和分析。
3.2007年12月完成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报批。
4.2007年11月底前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城区政府按要求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
5.2008年12月完成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规划设计。
6.2008年12月力争完成对选定的需征地拆迁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7.2007年12月底力争土方平整及场内道路开工建设。
8.2008年2月完成拆迁安置小区单体设计工作。
9.2007年底启动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力争2008年底前,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青秀山风景区辖区内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按批准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完成住房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的30%,并交付使用;2009年底前拆迁安置小区基本建成。
(二)第二期4个拆迁安置小区工作步骤
2007年底前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2008年开展项目建设,2010年底基本建成。
六、建设资金及拨付
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由市政府投资,费用由市财政拨付。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总投资按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控制。市财政局依据《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城区政府的申请和工作进度要求,拨付预付款用于支付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城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项目开发建设进展情况申请市财政拨付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费用。
代建单位开展建设工作的费用由城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代建协议约定拨付。
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按照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各种报建费用中属本市级财政收取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不能免的按照最低限度收取。
七、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建委负责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协调办理工程招投标和相关报建手续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办理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立项手续。
(三)市规划局负责办理拆迁安置小区的规划定点手续,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的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及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城区政府作为拆迁安置小区项目业主负责拆迁安置小区的拆迁、项目立项、规划定点报批、组织建设和销售等工作。
(五)市国土局负责审核拆迁安置小区范围内土地权属,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拆迁安置小区用地内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六)市房产局负责做好对拆迁安置小区项目销售及管理工作的指导。
(七)市财政局负责拨付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全过程、销售、管理等的各环节实施监察。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和销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政、人防、消防、园林、公安、民政、物价、审计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工作组,指定领导负责,并按职责承担辖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各相关部门应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加快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各种手续的办理速度,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的例会制度。由市建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审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报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议决定。
九、直管公房改造建设拆迁安置房
南宁市直管公房改造建设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参照本方案执行。市房产局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建设和销售,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具体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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