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郑州(5)
www.110.com 2010-07-13 13:52
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初字第38号经济判决主文第一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初字第38号经济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8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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