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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振华少林武术研究所与陕西省潼关县(3)
www.110.com 2010-07-13 13:52



  振华武术研究所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雁塔公安分局立案侦察已核实的我所提前给付的51万元引存息差及手续费未予以认定,仅认定了我所归还的100万元,本来雁塔民政局引存200万元,所贷140万元通过雁塔公安分局已还100万元,但原审法院把下余的40万元还算在贷款总数内。对引存西安市合作银行长乐支行700万元,贷款532万元,已付210万元引存息差及手续费,扣除利息,实际借款300万元未核实。朱双虎作为潼关城市信用社主任,在我所收取50万元属职务行为,原审把这50万元认定为朱双虎个人行为,属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认定我所与潼关城市信用社借款合同无效,按无 效合同相互返还,不存在利息问题,但却让我所按原借款合同承担利息,显然适用法律不当。潼关县工商城市信用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进行登记即以信用社名义对外从事金融业务,已构成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本案中还涉嫌高息转贷罪。综上,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中止该案审理。潼关互助会未作答辩,鱼化养殖场未作陈述。

  本院二审中还查明:1994年6月2日,潼关县计划委员会潼计发(1994)第037号给县工商联《关于申请筹办“潼关县工商城市合作信用社”立项报告的批复》称:你联报来潼工商联发(1994)23 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联筹办“潼关县工商城市信用合作社”,属集体性质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希接文后,按照国家金融政策,抓紧到金融系统办理有关手续。  1995年9月8日,陕西省工商联渭南办事处给潼关县工商联《关于同意“潼关县工商联会员互助基金会”恢复的批复》称“你联95年4月报来恢复潼关县工商联会员互助基金会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恢复”潼关县工商联会员互助基金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名称:潼关县工商联会员互助基金会。二、性质:互助基金会系工商联会员内部资金互助服务组织,具有社区性、互助性、服务性、不盈利性。三、服务范围:本会全体会员。四、资金来源:会员自筹。互助基金会恢复后,要严格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积极集聚会员资金,解决会员困难,扶持困难企业,为广大会员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1997年7月24日,陕西省工商联渭南办事处省联渭办发〔1997〕03号《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联会员互助金管理的通知》中称:凡经我办批准恢复的工商联(商会)会员互助基金会,现一律更名为“××县(或市、区)工商联会员资金互助会。”凡在更名前,涉及面向社会开展储贷业务的,务必尽快自查自纠,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可题,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清理整顿非法金融机构领导小组。今后的业务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在会员内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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