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向版权公司诉称,我公司经张廷银转让取得《发展农村经济 促进城乡统筹》(简称《发展农村经济》)一文的著作权。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原北京央融东方国际经济研究中心在其主办的网站“中国金融网”()上转载了该文,但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之后,北京央融东方国际经济研究中心变更为财讯网络公司。我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却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公司支付报酬,对我公司构成侵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财讯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0元及为制止侵权和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2000元。
财讯网络公司辩称,《发展农村经济》一文系作者寄到我公司编辑邮箱里的文章,且在转载时已经注明了出处和作者,所以不构成侵权。我公司在起诉前一直都没有收到三面向版权公司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其主张权利在程序上不合法。涉案文章著作权的转让和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公证行为都在我方转载之后,三面向版权公司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形式要件。此外,互联网上的互相转载不同于传统平面媒体的转载,三面向版权公司过度的维权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版权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6日,“中国农村研究网”()刊载了的《发展农村经济》一文,署名张廷银,全文约3200字。张廷银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该网站也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2004年12月8日,张廷银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张廷银将包括《发展农村经济》一文在内的两篇文章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从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保护期届满之日止转让给三面向版权公司所有。
2004年8月6日,财讯网络公司在其网站“中国金融网”()上全文转载了《发展农村经济》一文,并在文章结尾处注明“作者:张廷银 河南省委党校副教授”,没有注明转载网站,转载后也未向张廷银支付报酬。
诉讼中,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已从其网站上删除涉案文章,三面向版权公司认可“中国金融网”上已经没有涉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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