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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亚洲财讯(北京(3)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三面向版权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1000元公证费和2000元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版权转让合同、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发展农村经济》一文的署名为张廷银,财讯网络公司亦未对张廷银的作者身份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张廷银为该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并应订立书面合同。张廷银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得依上述合同取得涉案文章从发表之日起除署名权外的著作财产权,并受法律保护。《发展农村经济》一文发表于2004年8月6日,故三面向版权公司自2004年8月6日起享有该文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发展农村经济》一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张廷银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中国农村研究网”也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财讯网络公司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文,但转载时应当指明作者和出处,并自转载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其转载他人作品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现财讯网络公司转载《发展农村经济》一文仅注明作者,却没有出处,且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财讯网络公司转载他人作品,应自转载作品之日起的2个月内积极主动地联系署名的作者张廷银并支付报酬,即使在无法直接联系到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财讯网络公司不仅没有向作者支付报酬,也没有举证证明其穷尽了一切支付报酬的途径,且在未向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从2004年8月6日至2005年1月14日三面向版权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时一直在使用涉案文章。因此,财讯网络公司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财讯网络公司提出涉案文章是作者寄到其编辑邮箱的,但没有举证证明,因此,对于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转载已经注明出处和作者、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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