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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航空工业(4)
www.110.com 2010-07-23 17:19



  一、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陕经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

  二、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二项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承担部分;

  三、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6810元,由中国航天工业供销西北公司承担,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5681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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