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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华丽诉北京第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网(6)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除证人证言外的客观性不持异议,但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雇佣协议中已明确表示协议目的为“用于全国艺人宣传及发行宣传”,这与原告所诉的用于域名及网站宣传无关。

    2006年7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对原告上述MTV光盘进行勘验,该结果显示上述三项作品中均有www.d-xe.com间隔闪现或持续出现的内容,双方对此予以确认。但被告表示www.d-xe.com间隔闪现或持续出现的内容是后期制作完成的,完全可以通过后期制作修改为新的域名,从而缩小原告的损失范围,原告不应由此扩大其索赔数额。原告表示后期制作人肖富已证明不能修改,且也没有母版用于修改。

    原告提交的(2006)长证内经字第1929号《公证书》显示公证网页中“域名虚机代理商名录”有关于“搜狐代理商身份认证”,第五空间公司是搜狐公司的代理商等内容,网页下方署名“搜狐公司版权所有”。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再次认可第五空间公司是其域名注册代理商,也承认该网站是其网站。

    为证明搜狐新时代公司从事搜狐公司域名注册服务,原告于本诉讼期间公证了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的网页宣传,通过Google搜索该公司信息,进入该公司页面,出现“搜狐商机”、“关于我们”内容,点击“关于我们”后看到“搜狐企业在线简介”,显示搜狐企业在线服务包括域名注册事项,虽未显示“域名注册事项属于搜狐新时代公司的服务”内容,但显示有关于“国际域名注册流程”,最后的“支付方式流程”注有“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户名: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帐号:0187708610001,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表示,原告没有证明搜狐新时代公司有域名注册服务事项,搜狐新时代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为证明搜狐公司注册国际域名虽仅约定一年使用期,但续费无须另外续订合同,提交了《国耀五洲服务定购协议》及域名付费凭据,该协议显示原告于2006年6月2日经该代理商定购了www.Li-sp.com域名,该公司在协议中注明“所有权、使用权归乙方(原告)所有,每年按上价格(100元)续费即可”。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承认北京国耀五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五空间公司都是其代理公司,被告第五空间公司也承认其为原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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