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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2)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诉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建明、王湛,被告珠穆朗玛网络公司、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珠峰万维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度网讯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的www.baidu.com网站系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www.8848.com和www.8848.net系三被告共同拥有和经营管理的网站。2004年12月起,三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了搜索助手软件,英文名称mysearch,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为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安装该软件的用户进入百度网站搜索时,该软件就会在百度搜索结果的页面上方强行插入其预置的搜索条,在各条信息的左前方强行加载快照图片及不属于百度网站的内容,被告软件不仅挤占百度网页原有的广告位,使百度搜索结果的页面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而且用户继续调出网页的相关内容,则浏览器出现错误,并导致搜索系统自动关闭。另外,mysearch软件未向用户提供卸载程序或卸载方法。原告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搭便车的形式,在原告的网站上强行嵌入其搜索条,掠夺原告的网络流量,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亦侵犯了原告搜索页面的著作权。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若罔闻,故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利用其mysearch软件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珠穆朗玛网络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辩称:一、被告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公司研制开发的Mysearch软件是免费提供用户使用的,在原告搜索页面上增加的搜索导航条、缩略图、网页历史,是为了方便互联网用户,亦增强了原告搜索引擎的功能,没有给原告带来损害,而是一种互利双赢的行为。在注册表里不能删除Mysearch软件,也不能表明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搜索页面的著作权。第一,搜索结果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地在其他网站上获取并显示出来的,原告没有进行独立创作,原告对搜索结果并不享有著作权。第二,在原告搜索页面上添加搜索导航条、网页缩图、历史网页,为互联网用户添加一个类似于画中画的程序,丰富用户的搜索结果,以便更快捷地获得搜索结果,被告并没有改变原告的程序和搜索页面,页面内容的变化是由于IE浏览器的内置程序变化引起的,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搜索页面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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