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7061号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南沟街道石油家属楼2-1-402号。
委托代理人李坤,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天街18号1号楼2-202。
被告艾默生电气公司,住所地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福罗瑞桑特大街8000号。
法定代表人W•韦恩•韦瑟尔,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松,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芳,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国网公司)诉被告艾默生电气公司(简称艾默生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坤,被告艾默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松、赵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国网公司诉称:原告是我国较早从事互联网业务的高科技公司,1998年7月20日,原告注册了emerson.com.cn域名。2005年6月9日,被告艾默生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要求将emerson.com.cn域名转移给被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于2005年6月16日受理了被告的投诉。原告注册及使用emerson.com.cn域名并无不当,被告要求原告转让该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于emerson.com.cn域名所享有的权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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