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玉宁在自发交易中取得的记名他人的股票持有(3)
www.110.com 2010-07-23 17:04
4.关于不应当受理的公示催告申请受理后,如何结束程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审理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示催告是一个特殊程序,根据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的关系以及执法原理,特殊程序无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故受理申请后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以结束程序。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都分别是解决一类问题的独立的程序,而且是非讼程序,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等程序不同,它们与普通程序没有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此,即使法律对其某些程序问题没有规定,也不能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鉴于法律规定有不完善的地方和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比如对前述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7条规定了对不符合公示催告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因此,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有充足的时间而且应当尽量在这个时间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确因特殊原因受理后才发现不应当受理的,也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同时比照普通程序驳回起诉的原理,裁定驳回申请。成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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