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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请求给付退股金,应如何处理(3)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原审法院将案由定性错误,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1、案由定性错误,会使案件的性质完全改变。本案中的股权转让纠纷,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在转让股权中发生的纠纷;而合伙纠纷,是组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如果将股权转让纠纷,认定为是合伙纠纷,那么会使案件的性质完全改变。因为股权转让纠纷是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里的;而合伙纠纷是发生在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其所承担的责任也是完全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案由定性错误,会使案件适用的法律也相应地改变。如果将案由定为股权转让纠纷,其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如果将案由定为合伙纠纷,就必须适用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调整。假如案由认定为股权转让纠纷,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者认定合伙纠纷,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都是错误的。本案中就出现了案件定性为合伙纠纷,判决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情况,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

    3、案由定性错误,会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完全不同。本案由于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合伙纠纷,其在审理中,就应当审理吴湘友退还出资,同时应审理吴湘友在承包企业期间的承包费用纠纷,以及股东个人之间的垫付投资款、借款等纠纷。如果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股权转让纠纷,在审理中,就不能将股东在承包期间的承包款纠纷、股东个人之间垫付投资款纠纷、借款纠纷等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并审理。因为吴湘友向法院起诉的是给付退股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因此,法院完全可以按照该规定审理此案,而不应再将股东之间的承包费用纠纷 、垫付投资款纠纷、借款纠纷等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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