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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公司几番“变身”债务谁担(3)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三是连带清偿原则。即由批准改制或破产的政府以及接受企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的原则。对于政府和主管部门先行剥离原企业的有效资产而另行组建新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接受原企业破产后的可分配财产,而后又组建新的公司,以此来规避逃废债务的行为,应依法确认其政府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本案中,确认国资公司、县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根据本案中有关工商登记资料,1999年5月28日,佳友公司应承担原化工公司的债务。(2)佳友公司破产后国资公司接受了佳友公司的可分配财产14268454.25元,国资公司理当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连带承担佳友公司的债务。(3)欣欣公司系县政府用其向佳友公司收回的2365万元财政周转金(土地使用权46905.38平方米)作为注册资本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4)据查证,该案土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县政府对欣欣公司的投资并未到位,欣欣公司无法人资格,县政府应在2365万元内对欣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之,法院的这一判决,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否定了企业逃债行为;又打击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规范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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