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湖北幸福实(5)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第二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三项;
三、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幸福集团公司不能偿还本案债务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10.00元,由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承担97,505.00元,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7,50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吴庆宝
代理审判员:刘敏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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