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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营业部诉山西万山钢铁公司等借款合同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负责人朱晓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杰,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军,职员。

    被告山西万山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孟县兴道村。

    法定代表人洪宝山,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大兴县新兴住宅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县黄村滨河西里。

    法定代表人刘希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静,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玲,北京市大兴县房管局法制科科长。

    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小瓦窑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贾振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市丰台区对答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营业部)诉被告山西万山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公司)、被告北京市大兴县新兴住宅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兴住宅合作社)、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小瓦窑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小瓦窑农工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于杰,被告新兴住宅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穆静、王文玲,第三人小瓦窑农工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营业部诉称,1995年12月29日,我方与被告万山公司签订95年营房字第88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万山公司向我方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11个月,自1995年12月29日至1996年11月28日,月息1.206%。1996年1月25日,被告新兴住宅合作社与我方签订95年房抵字第88号抵押合同,为被告万山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约定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作价6107万元,实际抵押金额3000万元。被告新兴住宅合作社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抵押证明。贷款期限过后,被告万山公司没有归还借款,我方于1997年2月20日向其催收逾期欠款;3月1日,被告万山公司承诺4月10日前还款1500万元、11月27日前还款1500万元。同年5月20日,被告新兴住宅合作社与我方签订补充抵押协议,确认其继续履行担保责任。但两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各自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万山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10595299.91元;(二)被告新兴住宅合作社以其押物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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