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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城陵矶开发区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案情」

    原告: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

    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与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讼争的土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原湖南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宇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于1993年3月16日与岳阳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了位于岳阳市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8792平方米。环宇公司于1993年4月28日与广利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环宇公司转让位于岳阳市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13500平方米土地(折合20。25亩),每亩地价为21万元;环宇公司于1993年7月30日前完成居民拆迁、土地的平整、地下水管道及电源线接通等工作,延误交付土地,按月利率15‰承担预付款的利息,超过一个月则按月利率20‰计息;广利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六日内预付地价款的80%,余款于7月31日付清,延误付款,一天罚款5000元。同时,对转让土地的四至、交付手续等均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土地有部分是岳阳市邮电局享有使用权,环宇公司遂于1993年5月6日又与广利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转让土地面积为15600平方米(折合23。4亩),预付款人民币388万元;如果7月30日交付土地时,环宇公司与其他有关部门未办妥地块调整手续,为履行合同,双方同意将土地整块西移,保持临街面积150平方米和23。4亩面积不变。同日,广利公司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付给环宇公司人民币388万元。1993年7月30日,环宇公司因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未能履约交付土地。1993年9月,环宇公司分立,环宇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由金海公司承担。1993年10月,岳阳市国土局因环宇公司未依法交足土地出让金,依法将该地使用权证收回。广利公司对此情不知,后又曾多次找金海公司协调,无果,便于同年11月8日向其发出《催地通知书》催要土地,金海公司对此未作答复。另外,补充协议对西移土地的四至亦未作具体约定,没有红线图,双方亦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对西移土地的四至指认不一,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经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广利公司于1993年12月1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海公司返还已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62万余元,并终止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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