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诉雄丰企业控股有限公(4)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专家评析
本案是关于抵押借款合同的纠纷,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一、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问题。因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香港法人雄丰控股有限公司,所以本案属涉港合同纠纷。订立合同时施行的法律是《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相关条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由此,二审法院尊重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改判合同所适用的管辖法律为香港法律。
二、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93条之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五种途径查明,二审法院采纳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香港法律《时效条例》的条款,据此确认借款合同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合同当事人关于利息的约定为合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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