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经他人非法组织出国劳务又被遣返,其在归国后打工时受伤能否依据在出国前所办理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呢?日前,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发生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了肯定的回答,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汪某给付保险金12万元。
出国打工办理保险2003年,案外人徐某曾经在蒙古国打工。2004年年初,徐某变造蒙古国某建筑装璜公司的委托书,以介绍出国劳务为由,委托海安县某经济信息服务部招收赴蒙古国劳务人员。2004年2月8日,汪某得此信息后在该服务部报名并交费。在为汪某等人办理出国劳务报名手续的过程中,该服务部于2004年2月10 日在汪某等人准备离开海安去二连浩特市时,将徐某委托其与汪某等劳务人员签订的“外蒙建筑工劳务协议书”交汪某等人签字,徐某作为该协议书的甲方,承诺有依法招聘合格出国劳工的招工权;并为应聘的乙方工人办理人身意外伤亡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12万元,如发生伤亡事故,按保险公司规定执行,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支持,甲方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合同有效期为两年。此外,双方还就出国劳务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随后,该服务部以徐某作为投保人、汪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该保险单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栏填写为“雇用”,工种为木工,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11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0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12万元,费率为2‰,保险费为240元。该保险单所附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中载明,因意外事故以致双目永远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疾,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遣返归国打工受伤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徐某在内蒙古二连浩特市为包括汪某在内的劳务人员办理了为期一个月的旅游签证,并组织汪某等劳务人员出境去蒙古国从事非法打工活动。同年8月,汪某等人被蒙古国边防部门罚款后遣返回国。徐某也因经营非法劳务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汪某在被蒙古国遣返回国后,自行与他人一起至上海市虹口区打工,从事建筑装璜业务。2004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汪某在睡眠过程中不慎从所睡的上床铺跌落至地面受伤。随后,汪某被同宿舍的人员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C4/5脱位伴高位截瘫。在该院治疗、施行手术后,汪某于同年12月3 日出院。事故发生后,汪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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