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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时丢失 保险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对经济并不宽裕的购车者来说,能够在二手车市场淘得一辆性能优越、价格便宜的二手车,无疑是一件幸福的事,但许多购车者并不知道,如果未及时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拒绝赔偿的,这就是保险公司通常所称的保险真空地带。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因一辆二手车买卖而引发的保险索赔纠纷。
    2006年12月4日,原告徐先生以22.5万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买卖当日,双方在车管所办理完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后,徐先生就接到了单位的紧急通知,要求他赶赴天津处理公务。徐先生考虑到单位事务的紧急,没多想就开上刚买的汽车去了天津。

    12月6日,也就是徐先生买车的第二天,徐先生得知他在大连的房子要在12月8日搬迁,处理完公务的他又从天津驾车奔赴了大连,可就在赶往大连的路上,因为路面湿滑,徐先生不慎将车驶入路边深沟。为此,徐先生花费了5.3万余元的修车费。可是当他向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面对保险公司作出的拒赔决定,徐先生很无奈,他联合了老车主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东城法院的法庭。两位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签发的保险单合法有效,无论车主是谁,他们都是给车上的保险,现在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于原车主王先生而言,他既然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车辆有无损失也就和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了。因为,一方面,车不是他的,另一方面,他也没有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原来的车主。而对于新车主徐先生而言,他取得车辆所有权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合同,保险公司与他也就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当然不能赔偿他保险金。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车主徐先生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所以徐先生没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诉权,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终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不能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徐先生的起诉并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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