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和确定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次才能确定当事人履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6)龙民初字第727号。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92号。
[案情]
2004 年4月7日,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棱钢业公司)与北京首钢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环境工程公司)签订《方坯连铸机工程项目订货合同》(以下简称《订货合同》)。约定:1、由首钢环境工程公司向多棱钢业公司提供二冷设备为方坯连铸机设备,合同总造价为280万元。2、首钢环境工程公司应向多棱钢业公司提供设备图纸,于收到预付款84万元100天内交付符合安装质量要求和设备制造要求的方坯连铸机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工作。3、若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总价的日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并按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设备正常生产3个月后付清等。合同签订后,多棱钢业公司先后五次支付首钢环境工程公司货款人民币266万元。2004年5月8日首钢环境工程公司将设备图纸交付多棱钢业公司聘用负责筹建的厂长王志安,并于2004年9月27日将二冷手动调节系统的方坯连铸机设备交付给多棱钢业公司。
[裁判]
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首钢环境工程公司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交付设备图纸、提供符合技术规定要求的二冷自动调节的方坯连铸机设备以及按时交付设备的义务,多棱钢业公司主张由首钢环境工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应予支持,支付违约金的时间可计算至设备实际交付日即2004年9月27日止。据此,依法判决:1、被告首钢环境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多棱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二机二流方坏连铸设备图纸;2、被告首钢环境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交村与原告的二机二流方坏连铸机二冷手动调节系统改制为二冷自动调节系统,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逾期未履行应以20万元折价补偿给原告,由原告多棱钢业公司自行改制;3、被告首钢环境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多棱钢业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369600元。
一审判决后,首钢环境工程公司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订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中所列明的《设备清单》,但是没有包括《技术规格书》,被上诉人认为《技术规格书》属于合同内容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合同附件《设备清单》的内容向被上诉人聘用的厂长交付了设备和图纸,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迟延63天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每天按合同总价2‰计算的违约金。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图纸和设备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认为上诉人迟延交货构成违约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迟延的天数为63天。原审判决认定《技术规格书》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缺乏依据,应予纠正;原审认定上诉人逾期交付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属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逾期的天数计算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法判决如下:1、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06)龙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变更龙海市人民法院(2006)龙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首钢环境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多棱钢业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人民币35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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