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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构成及对民法通则第124条的修(4)
www.110.com 2010-07-23 15:07



  我国对于民事损害赔偿在范围上采用全部赔偿原则,但因财产和人身损害的不同、因当事人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可以由法官酌定,本案作为环境侵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也不例外。

  第一,A县化工厂因环境侵害导致李苗、张红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我国损害赔偿理论认为,对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而是看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大小为依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前者是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后者则是在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收益。由于损害赔偿并不看过错程度,在环境侵害损害赔偿的案例中,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也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具体的赔偿方法是以金钱赔偿为主,即以财产的实际损失折合为金钱予以赔偿。根据《民法通则》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二,A县化工厂因环境侵害导致李苗、张红人身伤害既要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要赔偿精神损害。按照《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加害人对受害人损害的不同(一般伤害、人身残废、致人死亡)应当分别负责赔偿下列费用: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死者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另外,近几年来民事审判上也开始出现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在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原告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而且精神也受到损害。所以原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合理的。

  「立法建议」

  结合本案,A县化工厂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存在违法,是因设备遭雷击损坏,造成大量氯气外溢。和现实中大量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一样,不具备一般民事侵权所必须的四个要件,侵权行为可能是由于合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主观上也不一定有过错。但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应不仅包括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而且还包括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条并不完善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导致法官们将衡量是否污染了环境的标准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混为一谈,认为如果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进行排放的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该排放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处理环境民事案件还是以行为的不法性为其构成要件的。这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极为不便。因此建议《民法通则》第124条修改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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