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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工作制下是否存在加班工资?(8)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一审判决后,被告服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过程中,服饰公司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向中院撤回上诉。

    法官点评剖析法理采访中,法官们普遍认为:本案实质上涉及二个焦点问题:1、综合计时工作制下是否存在加班工资;2、职工能否以单位拒付加班加点工资随时辞职。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形式。国家劳动部于19941214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我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条件、方式和审批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审批办法》第6条 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企业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一 定的审批手续。应当注意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仅是我国工时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工时形式,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 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因而,本案中被告服饰公司以综合计时工作制为由拒付加班加点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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