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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工作制下是否存在加班工资?(9)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第2款第(4) 项同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仍为公民谋 生手段的今天,在不损害人身权利的前提下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最直接和最根本的目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 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服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王某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其长期拒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情况下,原告王某有权随时解除与被告服饰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钱 军 徐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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