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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也属违法(2)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以上情况经仲裁庭调查属实。同时还查明,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社内待业”这一处理违纪职工的条款,只是在8月下旬由公司总经理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对犯有错误的职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给予“社内待业”的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双方谁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王某是否应该赔偿培训费。这两点中前者又是决定后者的关键。从该案引发的原因及处理上看,应是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在先,其理由有三:

    ①从公司列举的王某“违纪”事实来看:首先,王某确曾在工作时间趴在桌上睡觉,但当天王某因身体不适在公司医务室就诊,被确诊为重感冒,并连续休息了15天。从此情况可以看出,王某之所以在工作时间趴在桌上睡觉是因为王某有病所致,并非王某主观故意所为;其次公司认为王某8月中旬完成的课题已超原定工时是消极怠工一事,客观情况是:王某于1994年4月下旬接的开发课题,原定时间应在8月初完成,但由于此中间王某病休15天,且6月初软件部部长又给王某安排新课题,所以王某请求延长工时并已得到公司批准。因而王某于8月中旬完成课题的时间已顺延,并非属于消极怠工所致。

    ②从公司对王某适用的“社内待业”的处理形式看,已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对于违纪的职工没有给予“社内待业”的处理权利。

    虽然企业曾在大会上宣布过公司对违纪的职工可以给予“社内待业”的处理,但仅是企业单方意志的表示,不是双方的约定;其次,根据公司对王某“社内待业”的处理内容上看,企业为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为达到不承担经济补偿,并同时索要培训费的目的,采用的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这种处理剥夺了申诉人的工作权利。

    ③按照《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王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之所以不能履行,责任不在于王某。由于企业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还应支付王某生活补助费。

    [处理结果]

    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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