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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无因管理(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三)齐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林某夫妇从事管理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齐某在从事管理活动中的注意程度。由于无因管理是一种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从鼓励的角度出发,对管理入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应尽的注意程度要求不应太高。在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只要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处理事务,就应认为其已履行了注意义务。在管理事务处于紧急状态,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恶意或毫不顾及本人的利益,即使其具有过失,也不应认为其已构成侵权。齐某和林某家在此前都曾有过打不开家门,而成功地从邻家阳台窗户进入自家的情况;况且两家阳台相距仅30公分,有攀援逾越的条件。因此,齐某的注意义务只需达到与管理自己事务一样即可,即应以齐某平日处理属于自己利益范围内的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四)齐某坠楼身亡后,其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主张受益入补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在于阻却违法事由,属于适法行为。因此即使这种行为侵害了本人的民事权利,也不构成侵权。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是出于利人之心,因管理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因而,管理人对其管理事务后享有向本人请求偿付支出的费用及利息、代偿债务的权利及赔偿请求权。但是,本案齐某的帮助行为不是必然导致其坠楼身亡这一结果,即尽管齐某坠楼身亡与其帮助行为有关,但两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是不是意味着齐某身亡而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任何的补偿?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可适用法律关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补偿义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该规定可理解为管理人可以从受益人处获得适当的补偿。对本案李某等补偿的范围,应综合考虑林某夫妇的受益状况和经济状况、李某等的经济状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而加以综合考虑确定。故此判决林某、陆某补偿给李某等适当的经济损失是正确的。

张文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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