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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被公司遗失该如何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了对具有人格因素的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本案能否适用该规定,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理由如下:一、毕业证属于特定纪念物品。毕业证是特定学校颁发的,以证明持有人某一时间在该校参加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凭证。本案中,它是对李某特定的大学学习经历记载,对李某而言具有特定纪念意义。二、毕业证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毕业证作为学历证明,对李某的才能和素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有重要影响。它承载了李某对大学时代有关人和事的回忆,且由于学校已合并更承载了李某对母校的怀念。三、毕业证已永久性灭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A公司对李某的精神损害负有全部责任,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叶琛 王胜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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