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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坑竟成害人陷阱(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漏列了施工人这一诉讼主体。6月初,我公司枣庄热力厂在正常巡视供热管网时,发现属国税局的蒸汽阀门井有冒汽现象,遂口头通知该局组织维修,6月5日我枣庄热力厂又向该局下达书面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了避免市民烫伤和发生事故,望贵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维修,在修复前请采取围挡措施,如需我单位配合,请通知我方”。6月27日,省国税局委托恒新公司进行维修,我热力厂应该局之约于当晚停汽并帮助将裂口焊住。我公司已尽到告知和协助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另该蒸汽阀门井的产权属于省国税局,并不属我公司。事发后,我公司积极协助原告澄清事实并给予道义上的协助,我公司对此事件无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新公司辩称: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作为全市独家供热单位,负有对热力管道安装、调试和维护的义务。事故发生地的管道属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所有,故挖坑修缮该漏汽管道应是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的工作,我公司只是受国税局之邀派员工帮助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挖坑,供热管道的焊、堵漏汽、保温工作均由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方应是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因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堵住漏汽后未按规定对管道采取保温措施,致坑内积水遇热升温,造成倩倩烫伤严重,不治身亡,对该事故责任应由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完全承担,追加我公司为被告没有道理。我公司是装饰公司,道路施工(挖坑)并非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告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将我公司当做施工方是不妥的,我公司员工只是帮助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开挖管沟,而不是施工方,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依法判决显公正  沉痛教训警世人

  2004年1月16日,这起备受广大媒体和市民关注的少女烫死案终于在金水法院一审终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女倩倩在人行道上行走时,掉入省国税局委托恒新公司开挖的热力坑道内,被严重烫伤致死,对此损害后果,委托人省国税局、受托人恒新公司及热力管道所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省国税局明知恒新公司无资质对公路上的热力管道进行维修而委托其进行施工,虽称已要求恒新公司办齐各种手续并采取防护措施,但未尽必要的监督及管理之责,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其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恒新公司受省国税局之托在人行道上挖坑时,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其明知自己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施工,对此其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作为公用设施管道的产权人,其本身就负有维修养护,确保热力管道完好、完全运行的义务,在其早就知悉丰产路省国税局附近人行道上的热力井有泄漏汽现象,存有一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就应及时组织维修或采取停止供汽等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恒新公司将热力管道挖开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即停汽将泄漏点焊接后,在恒新公司对所挖热力坑道尚未回填的情况下即开始供热,以致造成倩倩掉入热力坑道被严重烫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对此其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请诸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死亡抚慰金部分要求过高,应结合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酌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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