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其它民法案例 >
该案是否应进行亲子鉴定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1981年7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经原告母亲介绍相识结婚。1982年2月生一子,1989年7月生一女。近年来,由于原告在与异性交往的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双方产生隔阂,原告于1999年11月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告在与异性交往过程中继续发生有不当之处。2001年11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陈述长子与被告无血缘关系,故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并要求原告返还长子的抚育费和赔偿精神损害费,经征询原告意见,原告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对是否应进行亲子鉴定,有二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进行亲子鉴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对法律的推定制度应进行法律救济,赋予当事人否认子女为自己婚生子女的权利。法律本来的目的就是判决是非,查明事实。目前亲子鉴定已经达到能够查清事实的水平,这种做法,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伦理要求以证明血缘的清白。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该支持袁某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其理由是主张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这个原则有利于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如果男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孩子在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在时间上、空间上或者由于自己生理问题不能同居或者女方有第三者,否则,只要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受胎的子女都应推定为父母婚生子女。在男方未能举证的情况下,不能支持男方提出亲子鉴定主张。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二。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不应支持被告的主张。

  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应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是: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该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主要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激化,也便于查明相关事实;对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子女超过三周岁的,要从严掌握,对必须要作亲子鉴定的,要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能进行鉴定,否则会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等。本案中,被告仅凭原告的一句话,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不符合亲子鉴定的条件,按此规定,对被告的主张不应支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