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老夫妇被撞死为何不赔偿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2000年春节期间,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行庙会,2月5日,吉林市昌邑区的李秀莲、丈夫张国柱(二者均为盲人)也想进入北山公园游园,当时北山公园正在修建改造,园中必经的铁道口无法通过,两位老人便想经过一个临时便道通过,但这便道也需通过一个铁道口,两位老人在过铁道时,当他们发觉火车时,火车己近在咫尺,火车呼啸通过,两位老人己倒在血泊之中。沈铁吉林西站派出所以路外伤亡事故进行了处理,并认定铁路不负任何责任,但考虑死者家属确实困难,给付丧葬费、困难补助费600元。处理完二位老人后事后,二位女儿想为老人讨个说法,向船营区法院提起诉讼,把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二位女儿在一审时诉称:2000年2月6日中午,我父母张国柱、李秀莲二者均为盲人到北山公园游园,时值北山公园山前区改造,将公园内唯一有人看守的人行道口掘毁,铁路道口因无法通行而关闭,入园人员在无人看守并疏导的道口外侧的临时人行便道上穿越铁路。当我父母穿越该临时道口时,被穿行于公园的火车撞死。被告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和庙会的组织者,对公园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疏于管理,造成张国柱、李秀莲身亡。对此,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们人身伤害赔偿金及丧葬费合计人民币12000元。
诉讼
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原告的父母并非游客,而是遭北山公园多次清理的算命人员,而且二人未买门票也未经允许进入公园,当时正值庙会期间,两死者是在园内铁路口撞的,该道口归铁路部门管理。再者盲人应有监护人,原告有责任,被告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盲人进入公园免收门票。李秀莲、张国柱系盲人并作为游客在北山公园举办庙会期间进入游园,二人进入公园在通过临时便道过铁路时被撞死,身上虽然发现有扑克牌,但尚不足以证实二人系治安部门清理的非法算命的人员,其入园后,自然形成游客同游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李秀莲、张国柱作为游客进入公园,与北山公园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由于北山公园的主道正在施工,二盲人从通行的便道上通过。游客的特殊性决定游园必须设置特殊的安全保障设施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公园内有铁路横穿而过,对这重大的隐患的存在,公园更应对游人尽到特别管理的义务。李秀莲、张国柱进入公园,公园应对二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必要的看护和管理。李秀莲、张国柱二盲人在公园内通过铁道口时被行驶的火车撞死,作为被告应负有一定的过错,并且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管理上对于李秀莲、张国柱的死亡无过错。但在该伤亡事故中,李秀莲、张国柱系盲人,二人外出应有监护人看护,且二人听力健全,在火车来临有警示音及鸣笛的情况下仍穿越铁道,故对被撞死应自负一定的过错。遂判决: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二位女儿因李秀莲、张国柱死亡所受经济损失丧葬费2,000.00元、死亡补偿费111,206.00元,合计113,206.00元的30%,计33,961.8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710.00元由二位女儿负担2,342.00元,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368.00元。
2000年春节期间,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行庙会,2月5日,吉林市昌邑区的李秀莲、丈夫张国柱(二者均为盲人)也想进入北山公园游园,当时北山公园正在修建改造,园中必经的铁道口无法通过,两位老人便想经过一个临时便道通过,但这便道也需通过一个铁道口,两位老人在过铁道时,当他们发觉火车时,火车己近在咫尺,火车呼啸通过,两位老人己倒在血泊之中。沈铁吉林西站派出所以路外伤亡事故进行了处理,并认定铁路不负任何责任,但考虑死者家属确实困难,给付丧葬费、困难补助费600元。处理完二位老人后事后,二位女儿想为老人讨个说法,向船营区法院提起诉讼,把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二位女儿在一审时诉称:2000年2月6日中午,我父母张国柱、李秀莲二者均为盲人到北山公园游园,时值北山公园山前区改造,将公园内唯一有人看守的人行道口掘毁,铁路道口因无法通行而关闭,入园人员在无人看守并疏导的道口外侧的临时人行便道上穿越铁路。当我父母穿越该临时道口时,被穿行于公园的火车撞死。被告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和庙会的组织者,对公园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疏于管理,造成张国柱、李秀莲身亡。对此,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们人身伤害赔偿金及丧葬费合计人民币12000元。
诉讼
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原告的父母并非游客,而是遭北山公园多次清理的算命人员,而且二人未买门票也未经允许进入公园,当时正值庙会期间,两死者是在园内铁路口撞的,该道口归铁路部门管理。再者盲人应有监护人,原告有责任,被告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盲人进入公园免收门票。李秀莲、张国柱系盲人并作为游客在北山公园举办庙会期间进入游园,二人进入公园在通过临时便道过铁路时被撞死,身上虽然发现有扑克牌,但尚不足以证实二人系治安部门清理的非法算命的人员,其入园后,自然形成游客同游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李秀莲、张国柱作为游客进入公园,与北山公园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由于北山公园的主道正在施工,二盲人从通行的便道上通过。游客的特殊性决定游园必须设置特殊的安全保障设施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公园内有铁路横穿而过,对这重大的隐患的存在,公园更应对游人尽到特别管理的义务。李秀莲、张国柱进入公园,公园应对二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必要的看护和管理。李秀莲、张国柱二盲人在公园内通过铁道口时被行驶的火车撞死,作为被告应负有一定的过错,并且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管理上对于李秀莲、张国柱的死亡无过错。但在该伤亡事故中,李秀莲、张国柱系盲人,二人外出应有监护人看护,且二人听力健全,在火车来临有警示音及鸣笛的情况下仍穿越铁道,故对被撞死应自负一定的过错。遂判决: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二位女儿因李秀莲、张国柱死亡所受经济损失丧葬费2,000.00元、死亡补偿费111,206.00元,合计113,206.00元的30%,计33,961.8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710.00元由二位女儿负担2,342.00元,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3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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