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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立等诉北京民族饭店公布选民名单确定其选(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关于选民资格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专设第二节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并不决定公民有没有选举权问题,也不裁判剥夺或者恢复公民的选举权,它仅是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对其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选举委员会对其申诉的决定为前置条件;二是对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决定提起诉讼,应在选举日5日之前;三是只能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予受理。本案也不具备选民资格案件的受理条件。

  此外,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受理的案件,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外的纠纷,特别是选举权这样的政治权利之行使丧失,对负有责任的人或者组织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并依民事侵权由负有责任者负民事赔偿责任,应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据。民事诉讼法只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而对诸如本案选举权纠纷的处理未作规定,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本案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本案王春立等16名原告因选举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在立法机关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受理前,人民法院对此种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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