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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英以借款为名索取财物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0:21

(1)王秀英向商禄要求帮助解决一笔巨额美金,并没有履行任何借款手续。王让其子写过一张证明书,证明收到此款并表示日后可能用资金也可能用智力投资偿还,但这只是一张何时还钱、如何还钱都不确定的证明书。就是这样的证明书,也是在商禄多次提到助学金问题,暗示要王还款的情况下,王才给商,次日又要回了。王秀英确有还款能力,但时过二年多分文未还。这些事实表明,王秀英主观上具有以借款为名进行索贿的故意。

(2)王秀英为北方塑料工业编织集团办理外汇额度,虽然是根据领导上的批示,按照正当手续办理的,但这只能说明,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不能认为她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王秀英向商禄索取钱财,显然是以曾为商禄办理外汇额度为因由,利用了她的职务之便;商禄拿出巨额公款供王秀英使用,也是看到王有职有权,以便有求于她。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了财物,达到了一定的数额,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何况王秀英已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至于王秀英为北京塑料工业编织集团办理外汇额度一事在前,向该集团总经理索取钱财一事在后,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第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对王秀英的行为定受贿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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