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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国家司法考试雷同庭审纪实(2)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孙振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交锋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孙振国上诉称:1.司法部作出确认考试成绩无效决定的依据仅仅是试卷答案信息点高度雷同,而答案信息点高度雷同并非等于或约等于考试作弊。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雷同”的属性,雷同是一种巧合还是违纪的结果?如果是前者,应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后者,则应有上诉人违纪的证据。一审法院也未确认“95%”是否等同于“一致”,参照司法部修改后重新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可以看出两者并不等同。2.《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调整范围是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无违纪行为不受此规章的调整。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所针对的只能是违纪行为,上诉人无违纪行为,司法部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处理是错误的。3.作出“2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决定的主体不是吉林省司法厅,而是被上诉人司法部。上诉人得到的考试成绩单中,2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的决定,是在被上诉人司法部2005年12月15日向吉林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被确认为无效并给予进一步处理的函》之前,也就是吉林省司法厅有权作出“2年不得参加司法考试”的决定之前。所以,“2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决定是被上诉人司法部所为,而该决定的作出是越权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撤销。综上,上诉人参加了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并做完了四科试卷,且上诉人在考试中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司法部作出的上述决定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根据,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司法部辩称,司法部是作出审批确认国家司法考试考生考试成绩无效行为的合法主体。孙振国试卷答案雷同、考试成绩无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司法部确认孙振国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准确,标准明确,程序合法。同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10条关于“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2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的规定,司法部不是对国家司法考试考生作出2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决定的行政主体,司法部亦未对孙振国作出该种行政行为。司法部履行了公布孙振国考试成绩的职责,不应公布和确认孙振国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所谓各科成绩。司法部所作行政行为合法,依法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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