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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一、基本案情

  国家计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铁道部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01年1月18日就不服铁道部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1]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已受理此案。

  二、复议与诉讼情况

  (一)复议申请情况[2]

  1、复议当事人

  (1)复议申请人:乔占祥,系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申请人:铁道部。

  (3)第三人:北京铁路局、广州铁路局、上海铁路局。

  2、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01年1月4日公布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

  (2)审查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有关的问题的批复不合法,并予以撤销。

  3、主要理由[3]

  (1)火车票价不是市场调节价,而是政府定价,被申请人没有权利上浮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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