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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11)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在本案中,乔占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购买了三个铁路局春运期间的价格上浮车票,从而证明其与《通知》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应当提供事实根据。[18]而乔占祥在申请复议时,并没有提供事实根据。因此,复议机关可以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为由,不予受理。但在本案中,铁道部为慎重起见,一再要求乔占祥提供事实根据。乔占祥提供了两张北京铁路局的涨价车票:一张是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另一张是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由于乔占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2001年1月18日,因此,前一个事实根据是有效的,而后一个事实根据是无效的。

  乔占祥在没有举出乘坐广州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局价格上浮列车的情况下,在复议申请书和行政起诉状中,将它们也列为第三人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铁道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也将这两个铁路局列为第三人同样也是与行政复议法不相符的。

  (四)复议和诉讼的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铁道部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决定列车的价格。对铁道部的《通知》人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在春运期间列车票价应不应该上浮?二是铁道部的《通知》是否合法?

  关于在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应不应该上浮的问题,铁道部提出了诸多理由证明应该上浮;[19]乔占祥在复议申请书和起诉状中则提出了一些不应该上浮的理由,并认为这是任意行政行为。我们认为,在春运期间列车票价是否应该上浮,在平时列车是否应该下浮,都是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主管部门的判断,这是《铁路法》赋予铁路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认为价格上浮不合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20]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规定,相对人认为旅客列车票价上浮不合理,则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铁道部《通知》的合法性问题,由于《通知》的内容不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只存在合理性问题,法院不能进行审查,那么,法院所能够进行审查的只是《通知》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铁道部《通知》程序上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铁道部《通知》的程序,目前法律上作了两部分的规定:一是铁道部自己的起草、内部审查、领导批准、对外送达的程序。关于这一程序,是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铁道部自己的内部规定所明确的。二是铁道部《通知》形成之前的程序。如价格是否可以上浮、价格上浮的幅度、价格上浮的范围等。关于这一程序,是由铁路法和价格法规定的。后一程序也是铁道部《通知》生效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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