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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12)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在本案中,前一个程序,即铁道部自己在作出《通知》过程中的程序是合法的。但是,我们认为,铁道部的《通知》在形成过程中的程序是不合法的。理由是:

  第一,没有按照《铁路法》规定,由国务院进行批准。《铁路法》第25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在本案中,铁道部关于春运期间的涨价《通知》是根据国家计委的批复作出的,而没有经过国务院的批准。铁道部认为,其《通知》在批准程序上是合法的,主要理由是:

  根据国务院1996年2月26日国阅「1996」43号文关于“为了适应目前市场多元化及全国铁路网建设、运营条件各不相同的具体情况,请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铁道部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较为灵活的铁路运价管理新体制,赋予铁道部在局部范围内运价上下浮动的权力”的指示,铁道部于1998年10月30日报送了《关于请求下放铁路客票价格定价权限的函》(铁财函「1998」305号),1999年国家计委征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同意并会签后,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计价格「1999」1862号)。经过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国家计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因素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布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在此基础上,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复》,发出了有关在春运期间部分列车客票涨价的《通知》。[21]

  问题一: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计价格「1999」1862号)有无获得国务院的批准?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批准”。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经国务院总理授权,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可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因此,这一批准必须是国务院总理作出的,或者是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的。同时,由于旅客列车涨价涉及到几千万旅客的利益问题,而旅客列车降价又涉及到铁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属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应当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先进行讨论,然后再由总理或者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在本案中,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问题,国务院没有举行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甚至没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明确批示。可见,不能说,国家计委的请示已经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所谓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批准而作出的批复的效力也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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