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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美丽等诉上海电影制片厂许可俏佳人公司等将(4)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第五,电影演员之所以应当区别于表演者,以不同的方式来享有和实现其权利,究其原因,可否认为是因为两者的表演的再现及传播形式不同。电影演员的表演可以说是一次性地固定,电影演员本人并不与观众发生面对面的表演与观赏,而是通过电影作品拷贝的发行,并借助于一定的放映设备(包括一切可以播放影音的机械的、电子的装置)放映,才能使观众在观赏电影作品时观赏到电影演员的表演。因而,电影演员的片酬是可预测并由制片人概括支付的。而表演者的表演,主要的是面对观众的直接表演,即便有的会直播或录制制成音像制品,但并不妨碍表演者就同一内容的再次表演,其表演的传播主要依靠的是其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表演,其报酬是与其每次表演直接挂钩的,就像计件工资一样,多演多得、不演不得、演一次算一次。所以,表演者的表演被录制制成音像制品及至复制发行,必定造成表演者表演市场的萎缩,要求音像制品制作者及被许可复制发行的音像制品制作者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就是合理的。换句话说,电影演员在电影作品中的表演是一次性的,所获得的就是一次性的报酬;表演者的表演是多次性的,理应获得多次性的报酬。电影作品中电影演员的表演是由制片人以著作权人的名义买断的,即切断了电影演员与该电影作品的市场联系;表演者的表演是由表演者以自己名义向市场推销的,成为表演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所以,电影演员与其参与表演的电影作品的许可使用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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