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参见[英]莱斯利·史蒂文森:《人性七论》,袁荣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
[163] [美]爱德华·威尔逊:《论人性》,方展画、周丹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07页。
[164] 苏力:《生命科学发展对法学研究的潜在影响和贡献》,2002年“生命的艺术——北京大学生命科学文化节”第六次报告会,载.
[165] J. M. Kelly:“20世纪医学对刑罚的挑战”,载?code1=142.亦见笔者有关报应正义的论述,徐昕:“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兼论报应正义”,《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166]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167]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第30页。迪尔凯姆主要根据早期宗教的观点,也不同意梅因认为刑法起源于私人世仇的说法。参见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第225页注1.
[168] 《论语·颜渊》。类似话语不胜枚举。
[169] [美]罗伯特·尤特:“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周红译,《中外法学》,1990年第2期。
[170] 如[日]大木雅夫:“关于远东法观念的误解”,何勤华译,载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308页。
[171] 龚汝富:“中国古代健讼之风与息讼机制评析”,《光明日报》,2002年7月23日。
[172] 如近年来发生许多一元钱、五毛钱官司。河南焦作市马村区法院1997年10月审结一案诉讼标的仅五分钱,载入吉尼斯记录。参见,“5分钱官司载入吉尼斯”,《北京晚报》,1998年1月11日。
[173] 如林肯说:“劝阻诉讼吧。尽可能地说服你的邻居达成和解。向他们指出,那些名义上的胜诉者实际上往往是真正的输家——损失了诉讼费、浪费了时间。律师作为和平的缔造者,将拥有更大的机会作个好人。”弗里德曼说:“人们只要有可能,总是避免打官司”,“普通公民也有很好理由躲避法院。它很麻烦、耗费时间,也很费钱。……美国法院不是人们有麻烦和争端就可以去找的开着大门的群众机构。其他现代西方国家的法院也有类似限制。似乎社会已决定诉讼是不健康的,必须劝阻。所以,价格必须要高。”[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156页。另见,[美]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174] 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第80、84页。
[175] 陈收债主要是摆事实,讲道理,不断声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多寻找借口,如负责人不在、资金无法周转、要求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等。也有近一半情形债务人会提出抗辩,如货物质量有问题或型号不对,有时会要求退货。陈接受的事务通常拖欠较长时间,货物已使用或部分使用,故一般不存在退货问题。如债务人证据表面上证明质量可能有缺陷,陈通常会提出减免债务,幅度在八折左右,最低打过五折,当然须经债权人同意。
[176] 大木雅夫基于霍金哈游戏性诉讼观之启示,独创性比较了西方“阿高恩”和东方“诉”性质的诉讼观。希腊语中的“阿高恩”指竞技或斗技,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员。“诉”是争讼双方向有实力的第三人诉说争执寻求解决,第三人积极介入其中处理纠纷。参见[日]大木雅夫:“关于远东法观念的误解”,何勤华译,载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第295-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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