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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6)(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2)作为企业的劳动力(奴隶或者隶农企业)。

  在这里和以后的论述中,“所有者”当中,不是指这样一种必然要参加劳动过程的人,不管是当领导也好,也不管是参加劳动也好,他作为占有者可能是“领导者”;然而不是必然是这样,而且往往并非如此。

  “家庭预算式”地利用奴隶和隶农(任何形式的仆从),即不是作为赢利企业的劳动者,而是作为租息的源泉,这在古代的中世纪早期是很典型的。例如楔形文字记载过波斯的一个王子的奴隶当学徒的历史,也许是为了让他们作为家庭的劳动力,然而也许也可能是为了换取捐税(希腊文是:“apophora”,俄文是:“obrok”,德文是:“Halszins”或者“Leibzins”),而实质上,让他们自由地为顾客劳动。在希腊的奴隶中,这正是常规(当然,不是毫无例外),在罗马,带有经营手段或经营资本的独立自主的经济(不言而喻,要向地主交捐税),越来越成为法律范畴。在中世纪,很多地方的农奴制统治萎缩为一个仅仅从其他方面几乎独立的人收取租息的权利,例如在德国的西部和南部,这是非常普遍的;在俄国,实际限制地主从实际上(尽管法律上是困难的)自由迁徙的收取捐税是很经常的(纵然还不普遍)。

  “赢利式地”使用不自由的工人,尤其在地主的(此外可能也在某些王公们的,估计也在法老的)家庭工业里采取的形式,或者是:

  a)不自由的供应手工行业形式:交付实物的形式,其原料(诸如亚麻)由劳动者们(依附农民)自己获得和加工,或者是

  b)不自由的加工利用手工行业形式:对地主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工的形式。产品可能被地主变为货币,至少是部分地变卖为货币。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在古代就是这样),这种市场的利用局限在偶尔的赢利上,-近代的初期阶段,在德国和斯拉夫的交界地区,情况并非如此:特别是(不是仅仅)在这里,产生了地主和农奴主的家庭工业。-农奴主的赢利变为一种持久的企业,既可能采取。

  a)不自由的家庭劳动的形式,又可能采取

  b)不自由的车间劳动的形式。

  后者是古代希腊作坊和种种不同的形式之一。两者都存在于东方地区的法老时代的作坊,寺庙作坊和(根据坟墓壁画证明)农奴主私人的作坊,此外存在于希腊(雅典狄摩西尼工场),在罗马的庄园副业企业中(参阅古默鲁斯的论述),在拜占庭,在卡洛林王国的妇女工场和近代比如俄国的农奴工厂(参阅M.冯。图干-巴拉诺夫斯基关于俄国工厂的著作[1900年版].

  第三种可能性:

  C)不存在任何的占有(在这个词意上形式上“自由的劳动”):依据形式上双方自愿的合同的劳动。然而,合同可以在实质上通过惯例或法律强加的劳动条件制度作形形色色的调节。

  自由合同劳动可以被利用于而且典型地被利用于

  a)家庭的预算:

  1)作为临时工作(毕歇尔称之为“谋求工资的加工手工业”);

  (1)在雇主自己家里:上门做活的工人;

  (2)在劳动者家里(毕歇尔称之为“家庭手工业”)。

  2)作为长期工作

  (1)在雇主自己的家里(雇佣的家庭奴仆);

  (2)在劳动者家里(典型的是:罗马帝国的世袭隶农);

  b)用于赢利方面,即

  1)作为临时工作,或者

  2)作为长期工作,-在这两种情况下,同样的是,或者

  (1)在劳动者家里(家族手工业),或者

  (2)在所有者的封闭式的企业里(庄园或工场的工人,尤其是工厂的工人)。

  在情况a)中,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为一个消费者服务,他“领导”着劳动;在第二种情况下,劳动者服务于一个赢利的企业家:尽管其形式往往在法律上相同,在经济上却有天壤之别。世袭隶农可能两者兼而有之,然而,典型地是古希腊家族经济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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